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地市监罚〔2019〕01号
塔地市监罚〔2019〕01号
当事人:乌苏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542025564536386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东工业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8997728399
2019年5月3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以下简称:自治区质检院)在开展2019年自治区成品油市场执法专项行动中对乌苏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的两个地埋罐(1号和2号)中存储的两批35吨0号车用柴油(VI)进行抽样检验。6月20日,塔城地区市监局收到自治区市监局对乌苏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检油品不合格的交办通知,要求依法对这两批检验不合格的油品进行案件后处理,并附带了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2019G-J-NH00669显示:1号地埋罐的20吨0号车用柴油(VI)按GB19147-2016标准检验,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检验结论:硫含量,检验结果673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酸度,检验结果为60mg/100ml,单项判定不合格;闪点(闭口),检测结果为46,单项判定不合格;十六烷值,检验结果为4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2019G-J-NH00670显示:2号地埋罐的15吨0号车用柴油(VI)按GB19147-2016标准检验,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检验结论:硫含量,检验结果937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酸度,检验结果为61mg/100ml,单项判定不合格;闪点(闭口),检测结果为46,单项判定不合格;十六烷值,检验结果为48,单项判定不合格。2019年6月28日,塔城地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向乌苏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文栋告知送达了这两份检验报告。赵文栋确认:抽取样品的地埋储油罐已在2019年5月31日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以有重大安全隐患原因拆除,并将储油罐中的0号柴油移至本公司自营油罐车中存放在乌苏市华泰石油公司院内。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存放在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35吨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VI)予以查封。
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通过取证赵文栋已得到华通物流公司授权,负责公司一切经营管理权力的委托,并对自治区质检院抽样方法及现场抽样没有异议,对抽样单上签字确认盖章都没有意见,认可。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其又称:他是2018年9月接受管理公司事务,对何时购进0号车用柴油的事情不知道。听说该批油品是乌苏市华泰石化存放华通物流的,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又对乌苏市华泰化工总经理禄锦章和华通物流车队队长税曙光询问,他们说只是听说是华泰石化将油罐底中的底油拉到华通物流公司,但没有任何存放的证明或资料。乌苏华泰公司财务人员提供了两份单据:第一份单据是乌苏华泰石油公司成品油车辆出入证一份,显示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3日,车号63707的车辆进入乌苏市华泰石化公司,出入证有“倒油”字样。第二份单据是两份称重计量单显示,2018-6-13,乌苏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分别为新G-603707和新G-63503的车辆,在发货单位:鄂州汇邦拉运加氢原料情况。我局在通过询问取证认定:1、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批抽检的35吨0号车用柴油(VI)是乌苏市华泰石化公司产品的证据;2、出入证只可以证明车号63707的车辆进出乌苏市华泰石化公司,有运输油品的行为,属于油品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两家公司之间正常业务往来;3、乌苏华泰石化使用乌苏华通物流所属的两辆车辆,从鄂州汇邦运输加氢原料到乌苏华泰石化,因为该票据是由华泰财务提供,油品是华泰加工成品油的原料油,并没有与华通物流油罐中的油品有必然联系;4、票据中从鄂州汇邦运输加氢原料到乌苏华泰石化,与前面询问中提供华泰石化将油罐底中的底油拉到华通物流公司的证言不相符合。
2019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乌苏市皇宫加油站和乌苏市百泉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这两家加油站都与乌苏华通物流在2014年11月3日-2016年11月2日和2016年3月1日-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里面记载着销售油品名称、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等销售买卖协议内容,分别都有双方签字盖章。证明乌苏华通物流有销售油品的渠道和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自治区质检院抽样单;2、车用柴油检验报告两份;3、授权委托函;4、询问笔录四份;5、车辆出入证一份和称重计量单两份;6、移交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7、实施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8、华通物流成品油供油协议两份;9、营业执照等。
2019年9月20日,本案经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于9月23日向乌苏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 塔地市监告【2019】01号。2019年9月25日赵文栋提交陈述说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两点异议。鉴于华通物流公司提出的陈述说明,本局认定华通物流公司已得知对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有异议,应当向自治区成品油市场执法专项行动的委托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而自动放弃实为自身原因造成。对于待售产品的认定,0号车用柴油(VI)是目前现行执行标准生产的产品,且华通物流又有成品油供油协议 ,因此认定其为待售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VI),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乌苏华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的两个地埋罐中存储的35吨0号车用柴油(VI)经过执法人员在对该案取证期间,乌苏华通物流公司和乌苏华泰石化公司相关人员虽然都陈述该批油为乌苏华泰石化公司存放在华通物流公司的罐底加氢原料油,但与华泰石化提供的两份证据材料明显有不相符,不为同一批油品,不予采纳。
执法人员通过华通物流公司盖章和授权负责人赵文栋签字确认的抽样单;自治区质检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华通物流与乌苏市两家加油站成品油供油协议,最终认定华通物流公司该批35吨0号车用柴油(VI)属于等待销售的产品。同时,华通物流公司不予提供真实的该批油品购入渠道和购入价格,我局参考同期0号车用柴油(VI)最低市场价格,乌苏市博通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百泉加油站)当时购入0号车用柴油(VI)批发价格为6150元/吨,以此来作为华通物流公司油品进货价格进行确定。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发现华通物流公司有销售该批油的直接证据,认定华通物流公司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和后果,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乌苏市华通物流公司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待售的0号车用柴油(VI)油品35吨;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215250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单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财政局国库科;账号:300702042902642384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塔城分行文化街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罚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 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