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通告
为加强额敏河流域野生鱼类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及《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2020年4月1日至6月1日。
二、禁渔区域:额敏河全流域及距河两岸各100米范围内。
三、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垂钓活动,禁止运输、买卖野生渔获物。严禁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四、禁渔期间,禁止在禁渔区内停放车辆,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发现捕捞、垂钓工具及渔获物,一律没收。
五、违反本通告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捕鱼工具和渔获物,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对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谩骂、殴打、寻衅报复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工作人员(含国有企业人员)违反禁渔通告规定,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0901-6272876、6272878(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特此通告。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