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现将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塔城地区第7批2件生态环境信访件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序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区县及部门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受理编号61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位于兵团第八师143团四连南面三公里处(坐标为:经度85.6563,纬度44.2218)的原沙湾县红星砂石料厂在2022年到期,但此料厂非但没有进行土地恢复,还在2020年至2023年不停地盗取国家资源。现该料场越界挖的深坑有几十米深,200多米宽。 | 沙湾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 | 1.经核查,2017年,石河子市花园镇红星砂石料厂办理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矿区面积为0.059平方千米(合88.5亩)。2019年1月10日该企业再次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目前,该采矿权已于2021年1月10日到期并停产。该问题不属实。 2.经核查,石河子市花园镇红星砂石料厂采矿权于2021年1月10日到期停产后,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恢复治理,恢复治理工作未全面完成。该问题属实。 3.经核查,石河子市花园镇红星砂石料厂在2019年变更的原矿区范围内有采挖砂石料资源痕迹,沙湾市根据相关线索已锁定违法嫌疑人XX,非石河子市花园镇红星砂石料厂所为。目前,沙湾市公安机关已将违法嫌疑人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该问题属实。 4.经对石河子花园镇红星砂石料厂原采矿区域及涉及河道两岸4.1千米实地勘测,该河道平均宽度约80米,平均深度约40米,与反映深几十米,宽200多米差距较大。同时,批准石河子花园镇红星砂石料厂开采深度为18米,沙湾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安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大队已对现场进行取证,结合当事人指认,石河子花园镇红星砂石料厂在原采矿区内存在盗采砂石料资源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违法嫌疑人XX采取拘留并立案侦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 部分 属实 | 1.持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不断加强监管,常态化开展排查巡查,切实杜绝破坏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2.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水利、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督促石河子市花园镇红星砂石料厂按照矿山企业编制的《矿山恢复治理方案》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恢复治理。并联合水利、应急、环保等部门对恢复治理工程进行验收。 3.自然资源执法部门根据案件查办要求依法对XX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4月15日沙湾市自然资源部门已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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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编号62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举报人称是塔城市已关停滴灌带厂的负责人,反映以下问题:1.塔城市多家滴灌带厂在没有发改委立项,没有自然资源局土地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办理环评手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背后是否有利益关系和保护伞;2.环保局当时要求我们所有滴灌带厂必须办理环评报告书,但是我们恰夏镇和博孜达克农村个别滴灌带厂只办理了环评报告表,依法在生产经营。他们是怎么取得环评手续的?3.现在我们新办的滴灌带厂手续发改委不给我们立项,据其了解,有多家滴灌带厂却取得了新的发改立项。 | 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塔城市发改委
| 1.塔城市对辖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2017年以前执行的是环保第一审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版,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企业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时,发改委立项和自然资源局土地手续不是审批的主要内容。2017年以后执行并联审批。2017年以前取得环评审批的滴灌带厂在没有发改委立项和自然资源局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审批办理环评手续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存在利益关系和保护伞的问题,该情况不属实。 2.经核实,塔城市取得环评批复的滴灌带厂共有20家,其中2017年以前取得环评批复的7家均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0年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13家均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对2017年以前取得环评报告表的滴灌带企业,要求按照环评批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并按照现行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该情况基本属实。 3.塔城市发改委对于依法依规符合国家产业目录的项目都予以备案。发改委2022年-2023年共备案滴灌带厂项目8个,均符合国家产业目录。对于举报当中提到的发改委未给予备案的滴灌带厂项目,是属于未批先建项目。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建成的滴灌带厂发改委不予备案。该情况不属实。 | 部分 属实 | 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加强对2017年前取得环评手续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7家滴灌带厂的管理,要求企业按照现行环保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同时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按照现行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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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塔城地区期间:2023年3月31日-4月19日
投诉举报电话:0901-6118703,邮政信箱:塔城市第A012号邮政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每天早上10:00-晚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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