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一警示】群众身边“微腐败”带来“大祸害”
(图片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坚决惩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塔城地区瞄准“4+2”(集体“三资”、惠民惠农补贴、食品安全、就业创业、校园膳食安全和经费管理)等重点整治内容,梳理了部分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表现形式及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深刻汲取教训,深刻认识这些“微腐败”危害,自觉抵制和预防,下大气力惩治“蝇贪蚁腐”,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集体“三资”管理使用问题
【问题表现】
一般指违反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在集体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规审核审批收支,坐收坐支、搞“账外账”,套取私吞、截留挪用、变相占用集体资金以及在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盲目决策导致项目闲置浪费,不能产生效益等问题;在集体资产分配中,利用集体所有房屋、设备、棚圈养殖场以及集体创办的合作社在承包租赁、收益分红方面存在暗箱操作、低价租赁、优亲厚友、闲置浪费等问题;在集体资源管理中,利用村(社区)集体所有耕地、林地、草场、砂石料等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承包租赁、收益分红等方面违规发包、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失职失责以及被他人长期占用等问题。
(图片来源于东营市纪委监委)
【以案为鉴】
案例1. 2019年11月,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商某在未经“四议两公开”情况下,以300元/亩价格将100亩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李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方式,套取土地承包费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向李某借款12万元,未归还。2024年5月,商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 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某乡财政所干事陈某,利用收取和代管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现金的方式收取某村会计缴纳的集体土地承包费9.28万元后,私自挪用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此外,陈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 2024年4月,陈某受到政务开除处分。
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问题
【问题表现】
一般指违反党中央各项惠民惠农政策,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医疗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各类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存在申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问题,资金分配、拨付、发放不及时不足额、资金滞留问题,审核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优亲厚友、克扣截留、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易新闻网)
【以案为鉴】
案例1. 2007年6月,王某任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影响力,请托时任该县某牧场场长李某,通过出具王某父母虚假落户牧场身份证明的方式,为父母办理了企业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9月至2023年11月,王某父母共领取养老金共计73.9万元。2024年3月,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
案例2. 2010年3月至2016年3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朱某利用从事医疗保险审核支付职务便利,在办理患者住院治疗费用报销工作中,套取33名患者医疗保险基金共计23.2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此外,朱某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2024年2月,朱某受到政务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食品安全领域问题
【问题表现】
一般指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审批中弄虚作假、审核不严、违规发证等问题;在经营许可中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等腐败和作风问题;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检测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易网站)
【以案为鉴】
案例1. 2020年,王某任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不正确履职、放任监管对象曹某等人在经营冻库期间长期、大量制售病死猪,在执法检查中通风报信并接受吃请送礼,导致曹某等人生产、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民利益受损,社会恶劣影响。2020年,王某受到政务开除处分,因犯食品监督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2021年,某市畜牧兽医局检验员田某,负责某市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工作中,为收取检疫费,在未开展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对腌制腊制品随意发放检疫证明,致使刘某等三人长期在某市场销售用病死猪肉加工生产的香肠、腊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2年,田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因犯食品监督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问题
【问题表现】
一般指在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申报、资金拨付、发放管理等环节中存在的制度缺项、执行漏洞、监管盲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不到位,提供服务不及时,补贴未按期拨付等问题,虚报技能培训人数、虚增创业项目,补贴资金长期不兑现等问题。通过虚假评价认定等方式侵占补助资金、利用职权套取骗取就业创业补贴、搞利益输送等问题。在公益性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录取退出、补贴发放等过程中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严肃查处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虚设岗位骗取补贴、“吃空饷”等问题。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为民办事过程中违规操作、故意刁难、态度生硬,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从事中介业务,或与中介机构暗中勾结、相互串通谋取利益等“窗口”腐败和作风问题。
(图片来源于诸暨资讯)
【以案为鉴】
案例1. 2023年4月,赵某明知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申报乡村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县劳务办提供虚假资料通过认定验收,骗取国家就业帮扶车间补贴2万元。2023年11月,赵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2. 2015年8月至2020年1月,褚某作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室、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负责劳动监察、劳动维权工作期间,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欠缴189名职工社保资金问题后,仅向该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明知该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既没有对该公司做出相应处罚,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该问题,导致该公司欠缴职工社保资金问题久拖未结,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5月,褚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问题
【问题表现】
一般是指学校食品食材采购、贮存、加工、供餐等方面不规范、不安全、不卫生,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留样等制度不严格,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到位,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混乱、违规白条入账、不按规定独立核算、降低学生餐食标准等问题,违规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虚假招标投标、违规确定校外配餐企业、简单外包、以包代管,经营或供餐单位无食品经营许可、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向食堂承包方或配餐企业摊派费用,对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等问题。
(图片来源于北京日报)
【以案为鉴】
案例1. 2023年3月,李某任某乡中心学校学生营养餐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学生营养餐70箱牛奶低价出售给某超市获利1800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导致学生“营养餐”缩水。2024年2月,李某受到降低薪酬待遇处分。
案例2. 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某县某镇小学校长周某,违反中小学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未按实际餐费支出与学生据实结算,而以学生用餐人数、用餐天数等自行规定超标准收取学生在校伙食费,并通过虚列学生食堂食材购买支出套取资金18.48万元。2022年6月,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案例剖析】
以上虚报冒领养老金、侵占套取医保款项、以权谋私优亲厚友、食品安全领域失职失职等表现形式都是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典型案件,说明滋生“微腐败”的土壤尚未彻底铲除,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手里掌握的经营许可、资金管理、项目审批中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等支配权,侵吞原本属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福利;有的党员干部服务群众中雁过拔毛、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有的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不到位,给权力寻租、挪用公款等行为留下空间;有的党员干部侥幸心理作祟,对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熟视无睹,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剥夺了群众的获得感和公平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群众深恶痛绝。
【廉政提醒】
当前正在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部署的重大任务,是坚持人民至上、纵深推进基层正风反腐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力行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每位党员干部,要时刻怀爱民之心、做爱民之事、行爱民之举,这也是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对群众诉求置若罔闻、漠不关心,甚至藐视党纪国法,奉行权为己有、利为己谋,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真正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条规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