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塔城地区产业发展和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摘录
为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塔城投资兴业,推动塔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梳理国家、自治区、地区及县市相关推进产业发展和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摘录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类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新政发﹝2021﹞68号)和《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塔行发﹝2021﹞75号):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和免征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
(三)综合类
1、根据《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2号):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二、土地优惠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新政发﹝2021﹞68号)和《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塔行发﹝2021﹞75号):
1.工业用地供应可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四种方式。在工业园区内,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2.符合条件的土地出让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50%执行,最低价可按15%执行政策。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一是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以省为单位统一核算。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二是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三是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四是落实临时用地政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五是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依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综〔2022〕48号):一是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二是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且应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三是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一是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依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产业用地可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依据《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三、纺织服装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塔地财建〔2019〕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和口罩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及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优惠政策如下:
1.享受岗前培训补贴。对纺织服装企业新增就业岗前培训,给予每人1800元的一次性补贴。2020年1月1日起,对接受南疆四地州务工人员的纺织服装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按照每人2400元标准执行。
2.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3.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出疆运费补贴。生产并销售出疆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每吨补贴运费1000元;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产品,每吨补贴运费800元;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
5.生产用电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四、支持农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根据《塔城地区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塔地农业农村字﹝2020﹞10号)文件,优惠政策如下: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0元(政策执行期为2020-2021年) ;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种植青贮饲料的耕地,每亩补贴120元(政策执行期为2020-2021年) ;种植苜蓿的耕地,每亩补贴100元;种植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的耕地,每亩补助18元。玉米用于青贮或收获籽粒由各县(市)据情核实确定,用于青贮的按每亩12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特色经济作物由县(市)结合县域发展实际、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和中央自治区安排补贴资金额度,确定特色经济作物补贴范围(不含棉花、林果、蔬菜) 。
(二)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1、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2、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3、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休建设用地 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4、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
五、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规定:
1、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
六、享受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
2017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证监会联合签署的《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对于符合条件的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企业。二是最近一年在新疆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企业新聘用新疆当地户籍员工不低于200人。或者对新疆贫困地区县(乡)及兵团困难团场和贫困团场捐款2000万元以上现金用于脱贫攻坚。
七、边民互市转型发展试点政策
1.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转型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新政办发〔2018〕83号:进入互市贸易区的商品不受金额限制,在互市贸易区内进行查验,出互市贸易区时享受每人每日8000元的人民币免税政策;边民在互市贸易区内购买的商品,视同自产自销商品。互市贸易商品进入二级市场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流通环节销售。鼓励企业在三级市场进口互市商品落地加工,增加产品附加值。可享受口岸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关”政策,进口粮食指定口岸、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第一批试点县市等多项政策,实行哈萨克斯坦公民“三日免签”入境。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新政发[2021]68号)和《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塔行发﹝2021﹞75号):推行互市贸易落地加工“直通式”绿色通关,支持应用边民互市贸易集中申报、“直通加工厂区整进整出”监管模式,优化检验检疫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允许互市落地加工商品拼车运输通关,允许限量互市落地加工商品与限额互市落地加工商品拼货通关。
八、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优惠政策如下:
1.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2.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落实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门槛,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地方给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同时推进相关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二)根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优惠政策如下:
1.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简化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2.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3.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引导各地合理设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规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根据地方实际优化通行管理措施,鼓励发展夜间配送和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
九、人才集聚政策
(一)试验区实行特殊引进、激励和留住人才政策,探索实行聘任制公务员,面向全国公开选拔高素质专业人才;允许试验区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薪酬制度;允许试验区对高层次或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对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补助。
(二)畅通引才 “绿色通道”,对引进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察的方式选调引进。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塔城地区内购买首套住房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年试用期满后,给予硕士10万元、博士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并享受周转房、职称、职级、配偶安置、探亲、工龄、科研支持等优惠政策。对引进人才为国家级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以及特殊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所需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十、园区政策
(一)和丰工业园区享受增量配电网优惠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和丰工业园区为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可为入住和丰园区企业提供低于平时段0.378元/KWh优惠电价。
(二)乌苏工业园区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优惠政策:《乌苏工业园区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创业园单栋标准厂房年租金为25万元。按照创业园三期厂房所处区域位置的不同或基础设施配套现状,新入驻创业园东区一三期厂房的企业自入住日起,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交纳年租金的30%即7.5万元,第三年交纳租金的50%即12.5万元(一免两减优惠政策)。西区二期厂房三年内暂时免收租金;收取物业管理费为5万元/年/栋。
(三)试验区先行发展区优惠政策。2021年10月14日,边合区出台《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发展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在财政扶持、对外贸易、审批服务等基础上,依据投资领域、投资额度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1.厂房租用和建设补贴政策。包括:租用厂房。先行发展区范围内企业租用厂房及仓储设施,其年租金自入驻之日起,前2年给予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扶持。以租代购。企业以租代购厂房及仓储设施,5年后,同等条件下享有厂房及仓储设施的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前期缴纳的租赁费可在购买时进行抵扣。代建厂房。对设备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符合先行发展区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投资方先租后购的前提下,可由先行发展区根据项目需要先行代建厂房,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明确租赁费用、回购期及代建保证金等相关事宜。自建厂房。对鼓励类产业项目重点招商企业自建厂房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扶持。
2.财税政策。一是对在先行发展区范围内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并按照合同规定和期限建设完成,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有经济实际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连续三年给予政策扶持。企业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给予上述相关扶持支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连续两年、一年的政策扶持。二是企业总部、科研机构、销售机构等落户先行发展区,年度内有经济实际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扶持。三是鼓励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到先行发展区合作共建“飞地园区”。按照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原则,对“飞地园区”进行政策扶持。自“飞地园区” 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有经济实际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扶持。
十一、金融支持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新政发[2021]68号)和《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塔行发[2021]75号):
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推动与中亚国家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双向贷款、境外放款、境外融资和人民币购售业务。 优先在试验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十二、服务企业方面
试验区对重点项目、招商产业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创新出台试验区项目审批事项代办帮办、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容缺受理、项目施工许可证“清单制+告知承诺制”、项目联审联批等制度,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短至50天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缩短至40天以内,使塔城的营商环境像塔城的空气一样清新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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