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 执法委托书》的通知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3000000066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9-30 |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你单位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委托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有关权限。
一、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二、委托范围
(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下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稽查;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涉嫌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
四、实施委托的要求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委托范围、委托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和委托权限内,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必须加盖“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五、委托期限
2025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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