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

关于委托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9-30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3000000065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9-30
发文日期 2025-09-30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9〕40号)精神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新环法规发〔2021〕133号)要求,实现生态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实施,并再次明确现阶段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以及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等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的相关要求和强化属地执法原则,现委托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统一为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所有法律文书一律加盖“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公章。

二、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相关要求

(一)执法文书主体

执法文书主体统一规范为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如“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XX报告”等。

(二)执法文书文号

执法文书的文号按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名称简写加以区分,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塔地环罚〔202X〕X号”,即: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采用“塔地环罚〔202X〕X号”,塔城市分局采用“塔地环塔罚〔202X〕X号”,额敏县分局采用“塔地环额罚〔202X〕X号”,乌苏市分局采用“塔地环乌罚〔202X〕X号”,沙湾市分局采用“塔地环沙罚〔202X〕X号”,托里县分局采用“塔地环托罚〔202X〕X号”,裕民县分局采用“塔地环裕罚〔202X〕X号”,和布克赛尔县分局采用“塔地环和罚〔202X〕X号”,执法文书落款统一为“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三)签字审核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立案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件,承办人及承办单位意见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层级签字审核后,报送至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审批。

附件: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此件公开发布)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附件: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委托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有关权限。

一、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二、委托范围

(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涉嫌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

四、实施委托的要求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在委托范围、委托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和委托权限内,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必须加盖“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五、委托期限

2025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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