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
关于委托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22200000012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2-22 |
发文日期 | 2024-02-2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塔地环字〔2023〕201号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9]40号)精神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新环法规发[2021]133号)要求,实现生态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实施,并再次明确现阶段行政执法主体以及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等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现阶段,按照《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和强化属地执法原则,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负责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统一为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所有法律文书一律加盖“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公章。
二、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相关要求
(一)执法文书主体。
执法文书主体统一规范为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如“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XX报告”等。
(二)执法文书文号。
执法文书的文号按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名称简写加以区分,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塔地环罚字〔202x〕X号”,即: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采用“塔地罚字〔202x〕X号”,塔城市分局采用“塔地环塔罚字〔202x〕X号”,额敏县分局采用“塔地环额罚字〔202x〕X号”,乌苏市分局采用“塔地环乌罚字〔202x〕X号”,沙湾县分局采用“塔地环沙罚字〔202x〕X号”,托里县分局采用“塔地环托罚字〔202x〕X号”,裕民县分局采用“塔地环裕罚字〔202x〕X号”,和布克赛尔县分局采用“塔地环和罚字〔202x〕X号”,执法文书落款统一为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具体文号要求同上。
(三)签字审核权限。
现阶段,按照强化属地执法原则,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负责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为便于及时高效的调查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层级签字审核。
(四)强化法制审核。
根据《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要设立法制审核岗位,并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法制审核岗位负责本辖区的法制审核工作,处罚金额一律采用自由裁量计算器核定;认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可以依程序向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提请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并依据集体讨论意见按程序形成处罚决定;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要结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工作要求,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附件: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此件公开发布)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委托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有关权限。
一、委托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二、委托范围
㈠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㈡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㈠警告;
㈡罚款;
㈢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四、实施委托的要求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在委托范围、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委托权限内,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必须加盖“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五、委托期限
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