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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20-10-1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069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13
发文日期 2020-10-13 有效性 文号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第三条: 【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并经2014年2月19日修改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三条 【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

申请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个体工商业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名称;(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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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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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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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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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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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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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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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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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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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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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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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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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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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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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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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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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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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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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受理,1天;

2、审核批准,1天;

3、办结,2天。

办理地点

新疆塔城市环路3号,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邮编:834700; 乘车路线:乘坐2即到。

办理电话

0901-6689045 监督电话:0901-6283000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13:50下午16:00-19:50 冬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13:50下午16:0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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