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055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0-13 | |
发文日期 | 2020-10-13 | 有效性 | 文号 |
塔地市监罚字〔2020〕001号
当事人:新疆亚心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501036606039235
住所(住址): 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西山街大浦沟北路2399号新疆华威机械机电综合市场一期1-A1栋一层跃层1-23
法定代表人: 胡俊玲 授权负责人:黄祥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号*号楼*座****号
2020年12月25日,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自治区市监交【2019】16号):“关于浙江金门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举报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库房内存有一批涉嫌冒用该公司厂名的智能保护器一线索”后,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沙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并联合浙江金门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门公司)委托授权负责人对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库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存放着10台厂名标注为“浙江金门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型号为JMKZ-9ET的低压馈电开关智能综合保护器和5台标注型号为JMKZ-7ET的馈电智能综合保护器。后经过浙江金门公司出具的鉴定函鉴定证明:该批15台电路保护装置是冒用浙江金门防爆公司厂名和型号的产品。执法人员对沙湾县宏业煤炭公司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后,证实该批电路保护装置是由新疆亚心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亚心龙公司)销售给该煤炭公司的。
执法人员对新疆亚心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负责人黄祥龙调查取证确认:你公司是知道该批电路保护装置是假冒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交流、邮寄订购方式从上海权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冒用浙江金门公司厂名和型号的电路保护装置15台,购入价格为750元/台,并且以150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沙湾县宏业煤炭公司用于煤矿作业使用。
经查,你公司明知订购的产品是冒用他人厂名和型号的产品,还仍然销售给沙湾县宏业煤炭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负责人陈柱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库管员冯狗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库单打印件一份、入库单原件拍摄图片一份、设备材料申请单一份、购销合同一份;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笔录一份;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负责人陈柱柱询问笔录一份;沙湾县宏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员刘玉明询问笔录一份;浙江金门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报价单一份;浙江金门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一份;浙江金门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一份;新疆亚心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股东成员黄祥龙询问笔录一份;新疆亚心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报价单一份;新疆亚心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上述证据材料均经出具人和证件所有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情况:本案经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于2020年6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地市监罚告【2020】001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向沙湾县宏业煤炭公司销售冒用浙江金门公司厂名和型号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该批产品的违法所得11250元;
3、并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3500元。
罚没款合计:24750元(贰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被处罚人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单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财政局国库科;账号:300702042902642384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塔城分行文化街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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