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王雪婷、羊广华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来源:塔城地区司法局 时间:2026-07-22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722000000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6-07-22
名  称 关于同意王雪婷、羊广华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文  号 新司律发〔2026〕(03)7号
来  源 塔城地区司法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行:

王雪婷、羊广华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王雪婷、羊广华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 王雪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行

2. 羊广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行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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