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牟莉莉等8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来源:塔城地区司法局
时间:2026-06-17
点击: 次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6170000001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7 |
| 名 称 | 关于同意牟莉莉等8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 ||
| 文 号 | 新司律发〔2026〕(03)3号 | ||
| 来 源 | 塔城地区司法局 | ||
新司律发〔2026〕(03)3号
各有关单位:
牟莉莉等8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牟莉莉等8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 牟莉莉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 木哈买提·阿冉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公安局
3. 海沙尔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公安局
4. 魏 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塔城执法支队
5. 代 兵 中国共产党塔城市委员会宣传部
6. 罗晓刚 中国共产党塔城市委员会宣传部
7. 王 波 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塔城市文物局、塔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8. 苗 飞 乌苏市八十四户乡人民政府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