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管道运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73100000011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2026-07-31 |
| 发文日期 | 2026-07-3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经地委、行署审定通过,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塔城地区管道运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塔城地区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精神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等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建立并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策。地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塔城地区管道运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实施方案》,以应对上游天然气供应价格较大幅度变化,及时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促进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确保塔城地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
三、主要内容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一)价格构成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其中: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购气价格按加权平均确定;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二)联动方法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天然气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
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申请调价的期间。
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三)联动周期及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
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2元。
2.非居民商业用气
联动周期:非居民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为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周期,有条件的县(市)可区分非供暖季(4月-10月)和供暖季(11月-次年3月)实施。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非居民商业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2元。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如国家、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机制另有政策规定,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四)申报程序
各上游供气企业在门站(供应)价格调整(浮动)前应向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调价依据,各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包括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购气成本等材料真实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结合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和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请塔城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
四、重要意义
建立并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能够理顺终端用气销售价格,推进规范城镇天然气行业收费行为,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促进塔城地区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解读单位: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901-6233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