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塔城地区殡仪延伸服务及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的通知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41400000002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2026-04-14 |
| 发文日期 | 2026-04-1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塔地发改价〔2026〕4号 |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稳妥推进塔城地区殡葬收费改革,强化地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地区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塔城地区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民政厅 自然资源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9号)要求,地区发展改革委以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塔城地区殡仪延伸服务及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及各县(市)殡仪延伸服务收费成本监(专)审报告为基础,参照周边地(州、市)价格情况,结合地区实际,经地区行署同意,制定塔城地区殡仪延伸服务及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
本次制定的收费项目包括殡仪延伸服务、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费。其中,殡仪延伸服务包括遗体防腐、遗体整容(含洁身、更衣)、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告别厅、守灵间)。
二、收费标准
殡仪延伸服务项目、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政府制定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殡仪服务单位要对符合殡葬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规定及举报电话等,并向社会公开。殡仪延伸服务及公益性公墓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委托服务的原则,对用户未选择的项目,不得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殡仪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8日起执行,之前文件如有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塔城地区殡仪延伸服务及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表
202604141253084024.docx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塔城地区财政局
塔城地区民政局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