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8-26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2-00406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2-08-26 | |
发文日期 | 2022-08-26 | 有效性 | 文号 |
塔地财库〔2022〕38号
地区司法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降费减负”和“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清理规范一批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自治区财政在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库〔2022〕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执行。
塔城地区财政局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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