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公示有关情况的说明
来源: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6-09-15
点击: 次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91500000069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6-09-15 |
| 发文日期 | 2026-09-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城乡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更新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更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
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