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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6-26 17:28:39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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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财扶〔2019〕14号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监督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地区财政局将《塔城地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县(市),请认真遵照执行。

塔城地区财政局

2019年4月15日

塔城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全地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扶贫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地区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自治区下达的各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地、县两级预算安排的各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包括扶贫生产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资金、国有贫困牧场资金。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国家、自治区投入的各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地、县(市)两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反馈、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对象: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处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

第二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依据

第四条 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制度、规章、文件以及地区、各县(市)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法律、制度规章制定的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文件。

第三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 资金到位后,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启动项目,及时拨付资金,不得违规滞留。

第六条 规范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程序,在资金支付环节,按照指标下达、资金拨付的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杜绝截留、滞留现象发生。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各系统内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互相监督,互相督促,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环环有序,促进项目实施顺利,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

第八条 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每一项规定,尤其禁止用于的事项,不得违反,资金拨付时,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真实、完整,齐全。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及时掌握项目资金的进度情况,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建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通报制度或调度制度,落实周报表、资金告知、催办实施进度制度,以便各级政府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随时掌握项目资金进度动态,做好管理的正确决策。

第十条 加强国家政策、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财政扶贫业务的培训学习。分期分批组织地区、县(市)、乡(镇)的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学习国家扶贫政策、法律制度、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提高掌握政策的水平、扶贫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与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扶贫资金检查,对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的监督检查,采取全面自查、重点项目检查、随机抽查,对资金项目的进度、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加强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广泛利用各种媒体,把扶贫项目、资金,在册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人口等进行公开公示公告,不断提高众所周知的程度。形成政府部门、审计、纪律监察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的社会大监督氛围,使违法乱纪无缝隙可遁形。

第十三条 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纪律监察部门监督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且信誉好的社会中界机构独立开展资金审计、审核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和追责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结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内容,明确资金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使监管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各业务科(股)室负责对资金下达、拨付流程等日常监督、财政部门监督机构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业务科(股)室与监督机构相互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完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安排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追回资金并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或调整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违反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未严格履行审批责任,造成此项资金损失的;

2.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未履行正常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3.未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

4.故意隐瞒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的;

5.串通项目单位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6.未按预算批复、未按规定时限拨付专项资金的;

7.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8.截留、挪用资金的;

9.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

10.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存在下列问题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安排;或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指标;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具体情形如下:

1.擅自改变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途的;

2.报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资金数据弄虚作假的

3.挤占挪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

4.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绩效不佳的

5.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地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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