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23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公布乌苏市人民政府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乌苏市黄河路188号市政大楼六楼,电话:0992—8519486)。
一、总体情况
2023年,乌苏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地区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强监管功能,政务公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主动公开方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主阵地”作用,通过政府网站、信息栏、公告等多种途径,在农业、工业、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继续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乡村振兴、稳增长促就业、减税降费、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财政资金等领域信息公开。2023年,全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数量分别为11987宗、33643宗和1024宗;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金额2358.17万元。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严格落实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和答复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质量。2023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共收到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4宗,其中自然人申请件14宗。予以公开14宗。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和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对现行有效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统一公开和动态更新,提供在线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方便公众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及时公开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就业供求信息,及时发布涉农补贴、社会救助信息;及时公开义务教育招生方案、学校情况等信息,切实做好各民生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23年乌苏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1365条信息,转发中央、自治区、地区及乌苏市各类政务图、文信息14361条(幅),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平台建设方面。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申请市财政资金13.7万元对市政府网站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版工作,使网站的版面布局和栏目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完成一号登录改造,增加了适老化适配、无障碍浏览、智能机器人等新功能,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办事服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乌苏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电、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归集展示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加强对乌苏市政府网站的管理,做好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五)回应关切方面。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图文方式对重大政策开展深度解读。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8份乌苏市本级政策文件的图文解读,对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系列共10场新闻发布会进行网上直播和视频回放工作。加强对食品药品、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服务、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回应。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收到留言283条,回复率达到100%。
(六)监督保障方面。乌苏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调整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了全市上下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同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工作长效开展。加强对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监管考核,做好日常监测和月度、季度、年度安全检查及通报,规范政务新媒体开设报备、关停审核等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运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 | 0 | 8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1987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3643 | ||
行政强制 | 1024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2358.17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4 | 0 | 0 | 0 | 0 | 0 | 14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4 | 0 | 0 | 0 | 0 | 0 | 14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4 | 0 | 0 | 0 | 0 | 0 | 14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 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 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有:
一是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稳定,对信息公开工作理解不够。政府本级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变动频繁,政府信息不能按要求及时公开,同时,部分单位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不够,不能积极主动推进此项工作。二是公开尺度难以掌握,公开工作比较被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对公开范围还把握不好。三是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不够强,内容和形式不够丰富,没有形成良好的解读机制。
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进:一是及时、规范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专业性强及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等文件配套解读材料编写工作,并探索相应的工作机制。二是在各单位主要领导层面引起重视,加强各级各部门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三是在基层工作任务重、专业人员稀缺的情况下加大培训力度和培训范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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