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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4-07-08 12:46:59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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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行办发〔2024〕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管委会:

       《塔城地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塔城地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持续提高塔城地区竞技体育水平,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地区各族人民争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以下运动会的地区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及单位:

(一)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

(二)世界锦标(杯)赛、青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东亚青年运动会。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冬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四)自治区运动会(区全运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等大型运动会。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本办法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赛事级别、比赛成绩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评定。

(三)物质奖励(奖金)发放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本办法主要奖励地区籍(含交流)参赛自治区层级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同时兼顾考虑为家乡争光参加国际、国内大型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

第二章 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奖励

第四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塔城地区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世界各单项锦标(杯)赛、世界杯赛、青奥会的塔城地区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7000元。

第六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的塔城地区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5000元。

第七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本办法所列其他运动会的塔城地区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2000元。

第三章 参赛自治区层级运动员成绩奖

第八条 个人项目成绩奖:

(一)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    

1.在自治区运动会(区全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

2.在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

3.在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按照自治区运动会(区全运会)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二)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按照自治区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三)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按照自治区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第九条 集体项目成绩奖:

(一)参赛自治区运动会(区全运会):

1.足球、篮球、排球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2.4人以下团体项目(含4人)获得前三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4人以上团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8000元,获得四至八名的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二)参赛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4人以下团体项目(含4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对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4人以上团体项目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运动队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8000元。

第四章 参赛伊犁州运动员成绩奖

第十条 参加伊犁州比赛运动员个人项目、集体项目成绩奖按照参赛自治区层级大型运动会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第五章 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第十一条 地区教练员输送的运动员(队),代表自治区代表队参加国际、国内大型运动会获得名次的,该教练员的奖励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队)的奖励标准相同。地区运动员培养周期一般为三年,其现任主管教练员、原输送教练员成绩奖的分配标准为:

(一)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不满一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3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70%。

(二)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6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40%。

(三)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两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8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

(四)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三年以上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比赛中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中运动员创破纪录、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追加奖励的,该教练员的奖励以所培训运动员(队)奖金同等标准奖励(按当年比赛规程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符合自治区体育局颁布的《教练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含集体项目)。

第六章 县(市)基层单位追踪奖

第十六条 对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等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按照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向各县(市)原基层输送单位计发追踪奖,由各县(市)财政承担解决。

第七章 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十七条 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评选办法,对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上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

第八章 奖励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八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在六个月内,教练员携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向塔城地区文体广旅局申请奖励。地区文体广旅局会同有关单位审核相关申请奖励材料,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行署审批。

第十九条 地区文体广旅局根据本办法,向行署据实提交当年奖励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由地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依法依规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反对使用兴奋剂的“三严”方针,对被查处的违纪问题所涉及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过程中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违反体育道德风尚评选条件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公德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反响的取消该次运动会奖励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因失职、渎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应追究主教练员的责任,依法依规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超纪录(创超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纪录)的,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计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加计金牌是指按该运动员参赛的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的办法加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获奖运动员(队)培养、输送时间的认定,以入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文体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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