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塔城地区反馈意见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2023年3月31日至4月19日,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塔城地区开展例行督察、大气专项督察。8月15日,督察意见反馈会在塔城地区召开,督察组组长李玉金反馈督察意见,塔城地委书记魏建国作表态发言,塔城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阿依丁·托留汗主持会议。熊跃伟、哈里别克·苏里坦、斯坎旦·克尤木等地区领导,地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县市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自3月31日进驻塔城地区以来,督察组调阅文件资料2000余份,个别谈话19人,受理转办群众来电来信举报55件,对相关县市(不含乌苏市)开展下沉督察,现场核查点位171个,走访问询单位11个,对14件重点信访投诉件开展跟踪督办并回访群众,调查问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32人。督察发现,塔城地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仍存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有差距、重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还有差距、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监管有缺位、生态恢复治理历史欠账较多等5个方面的问题。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塔城地区应在收到督察意见后45个工作日内制定督察整改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整改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调度整改进展情况,不定期明察暗访,并将相关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依据。
督察组向塔城地区同步移交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问题线索。针对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塔城地区将按照要求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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