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工作动态>政务动态>正文

新疆10家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2021-01-26 10:42:09 点击:[] 打印
分享到:

新疆10家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塔城市榜上有名

近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命名我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命名塔城市、福海县、乌恰县、精河县、焉耆回族自治县、玛纳斯县玛纳斯镇南城社区、乌鲁木齐市第六十六中学、拜城县团结小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阿勒泰喀纳斯酒业集团10家单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塔城市等10家单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不断创新方法、丰富载体,持续抓好民族团结“示范工程”和“细胞工程”建设,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落实到家庭和个人,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为最大的群众工作,持续深化“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各族干部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越来越强,民族团结的氛围日益浓厚。

截至目前,我区已有8个地州市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69家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关闭】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