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科(自然资源调查测绘确权登记科)
拟订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行署审批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地区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地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和自然资源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地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县(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拟订地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地区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地区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地区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组织实施地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承担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治区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地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拟订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拟订地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地区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地区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塔测绘。负责地区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区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指导监督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区地理信息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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