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
关于做好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1-00327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1-08-02 | |
发文日期 | 2021-08-02 | 有效性 | 文号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哈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新人防规〔2020〕1号)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试行。现就解决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规定
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规划和建设防空地下室。
2.条文中城市范围按城市总体规划市域范围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的规划镇域范围确定。
3.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无需配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中应先对项目进行生产性建筑适用性进行判定。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和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
4.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无需配建防空地下室。物流仓储用地中物流建筑群中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均属于非生产性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5.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立项建设的粮库、煤仓等建筑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关于第十一条人防工程掩蔽人员服务半径的规定
试行期间,人防工程掩蔽人员服务半径指标暂不做硬性要求。
三、关于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的规定
1.已完成人民防空警报设置专项规划的城市按规划要求设置。
2.未完成人民防空警报设置专项规划的城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新政发〔2003〕58号)第五条规定设置,警报器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审批(警报器及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楼顶)。
四、关于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互连互通”要求的规定
1.同一建设项目内不同的人防工程或不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必要时应设计地下通道相连通,连通道可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净宽不宜小于1.5m,净高不宜小于2.0m。
2.防空地下室和周边其他地下工程无连通条件时,人防工程应设置连接预留口部。
五、关于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规定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主要指非居住用地内单独立项建设的除地下出入口和配套用房外无其他地面建筑的地下工程。
六、关于附件1《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的规定
1.对于工业用地(M)建设项目和物流仓储用地(W)建设项目如果有单独的工作生活区(建筑主要均为非生产性民用建筑)规划时,计算基数为生活区规划用地面积;当无单独的工作生活区规划时,计算基数为所有非生产性计容建筑面积之和,配建比例执行居住用地指标。
2.对于混合用地,如有明确土地性质比例划分时,按照不同土地性质分别计算汇总;对没有明确土地性质比例划分时,对于和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的混合地块可按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混合用地按照配建比例高的地块性质标准进行统一计算。
3.人防审批时对于项目建设按总体规划一次性核定审批指标。
七、关于附件2《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配置要求》的规定
1.“M-工业用地-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功能设置要求”现阶段可参照“W-物流仓储用地”配置要求。
2.除“A5、U、M、W”用地外,当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不大于5000㎡时,战时防护功能可全部按二等人员掩蔽工程(A1为一等人员掩蔽部)配置。
3.“A5” 用地中如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时,总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小于1200㎡时,战时防护功能可按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配置。根据国家《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成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 (病床数在100张以内,包括100张)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 (病床数在101张一-500 张之间)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 (病床数在501张以上)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条文中战时功能配置也可按“三级医院应至少配建1个战时中心医院;二级医院应至少配建1个战时急救医院;一级医院应至少配建1个救护站”的指导原则参照执行。
4.“U”用地中如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不足3000㎡时,战时防护功能可按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配置。
5.凡战时功能配置要求中明确“配置1个不少于3000㎡的防空专业队工程”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配置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各一处。
6.军事用地中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项目均按居住用地标准核算。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如有新的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人防办反映。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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