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支付担保制度落实的通知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1800000157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3-09-18 | |
发文日期 | 2023-09-18 | 有效性 | 文号 |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土地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20〕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以新疆工程建设云系统为依托,强化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支付担保监督管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函、抵押或者质押、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的担保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执行情况的监管,建设单位未
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有效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依约履责。
二、开展工程支付担保信息登记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进行承发包业务办理时,建设单位应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信息,上传不少于工程造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凭证。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7月1日起可依托新疆工程建设云系统,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节查看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并进行信息登记,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档案,档案保留至所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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