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100000067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4-03-21 | |
发文日期 | 2024-03-2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分行,各监管分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新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新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乌鲁木齐县利丰村镇银行,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新疆分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师(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二、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由各市、县、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居民家庭的成套住房套数,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三、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报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新疆监管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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