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

关于下放部分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时间:2020-10-1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12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13
发文日期 2020-10-13 有效性 文号

为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业“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城市管理权限有关事宜的复函》,经研究,我厅决定将部分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权限范围

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厅将四级、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许可下放各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级、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设立、变更、延续和注销工作。2019年7月3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由我厅按照原程序进行审核。

开展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试点工作。乌鲁木齐市作为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试点城市,在做好四级、暂定级资质审批的同时,做好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审批工作。

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放乌鲁木齐市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权限。请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在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情况上报我厅。同时,按照《自治区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新建房〔2018〕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动态监管工作,确保房地产估价机构有序运行。其他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统一网上申报审批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一律使用我厅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登录地址:新疆建设网(http://www.xjjs.gov.cn -“业务系统栏目”-“行政审批系统”—“企业申报”入口)进行网上申报审批,按照申报不同资质标准条件要求,录入有关信息和上传相关扫描件材料并上报审核。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登录“政务审核”,对企业申报的资质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审批。

各地办理的四级及暂定级资质、乌鲁木齐市办理的三级及以下资质申报审批,要同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没有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地区,应使用我厅网上平台;已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地方,应及时与我厅网上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纳入我厅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各地要积极推行资质审批办理无纸化和告知承诺制,优化资质办理方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继续按原程序办理。

三、公开资质申报审批结果

各地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规定的条件和要件,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申请要件之外的材料,不得随意抬高或者降低资质标准。企业申报材料完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在审批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企业申报资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原因告知企业。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四、明确资质承揽范围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含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三级及以下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得超过四级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共享企业信息,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地不得设定准入限制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办理跨地区经营备案登记手续。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监管作用,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到位。加强动态监管,开展对企业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将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通过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实时向社会公示。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简政放权、推行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着服务企业,方便企业的原则,指导企业按规定要求做好资质申报工作。各地不得擅自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层层下放。要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审查、审批和备案相关工作,每季度对资质审批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总结及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报送我厅。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落实资质审查、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的责任,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和公开申报审批流程,公布受理审批有关事项和审批时限,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要认真落实《关于对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新建法函〔2019〕39号)的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审批时,由申请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要加强廉政教育,细化廉政风险防控点,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切实做到审批规范、提速增效、服务企业。

我厅将依托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对各地资质审批情况实行监控,并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收回授权资质审批。

各地在资质申报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务大厅窗口或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网上申报审批有关技术服务,由我厅信息中心承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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