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关于做好塔城地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490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1-03 | |
发文日期 | 2020-11-03 | 有效性 | 文号 |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新医保〔2019〕110号)和《关于做好自治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函〔2019〕21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做好塔城地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障对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患者,享受本通知确定的两病门诊保障待遇:
1、塔城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经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
3、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按相关政策,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门诊待遇。
二、确诊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级公立医院负责“两病”确诊,高血压病根据《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等技术规范进行确诊,糖尿病根据《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等技术规范进行确诊。卫健部门已经建立健康档案的“两病”患者直接纳入保障范围。医疗机构按照慢性病认定程序将确诊的人员名单、《塔城地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两病”门诊诊断报告单》及相关诊断材料报当地医疗保障局审核并录入系统。
三、保障标准
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要求,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二级医疗机构为补充。“两病”参保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合并计算。
四、处方管理
为保障“两病”患者用药需求,实行定量开药。“两病”一次处方量控制在30天内,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患者,以及特殊情况的可酌情适当延长,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60天的药量。原则上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能重复开药,重复开药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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