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关于做好2020年塔城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1-0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488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1-03
发文日期 2020-11-03 有效性 文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20]8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根据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号)规定,中央财政对我区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县财政共同负担,即2020年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40元的标准补助我区,自治区与地县分担11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77元,各县市财政补助33元。各县市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新医保[2020]89号“2020年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的要求。塔城地区2020增加个人缴费30元,达每人每年290元。

确定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年人均标准为320元。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各县(市)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连续稳定,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二、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

坚持居民医保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以上。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持续推进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做好“两病”用药患者的确认工作,运用健康体检结果,开展大数据筛查,建立地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联动机制,及时将“两病”患者纳入用药保障范围。简化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认定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三、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一)提高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标准。2021年特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资助320元;提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低保对象资助235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120元。各县市要严格按标准资助,做到人费对应,资金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做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工作。各县市要加强对低收入、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落实门诊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监测工作机制, 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将农村户籍普通居民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且自负部分较高患者,由个人提出申请,乡镇核实后统一上报当地医保部门,经民政、扶贫等部门联席会议通过后进行救助,参照塔地医保[2019]22号文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救助比例及年度救助限额,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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