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800000017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4-03-28 |
发文日期 | 2024-03-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原则有哪些规定?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体系有哪些规定?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和行为规范有哪些规定?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主要有: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参保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和骗保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问:】哪些属于虚假检查?
【答:】将未施行的检查、检验项目纳入医疗费用结算,或纳入医疗费用结算的检查、检验项目无对应的医疗仪器、设施设备等情形。
【问:】哪些属于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答:】不执行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名称及价格标准,将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等目录外的项目串换成医疗保障目录内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等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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