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1-00412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1-10-20 | |
发文日期 | 2021-10-20 | 有效性 | 文号 |
塔城地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残联,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残联:
为扎实推进塔城地区社保扩面工程,切实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因特殊原因2021年底前无法完成参保缴费的,报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由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后,集中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22年3月底。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范围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包括:具有塔城地区户籍或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塔城地区大中专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
三、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人均为360元,较2021年度人均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0元。
为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22年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
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360元给予全额补贴;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给予320元定额补贴,个人缴费40元;对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300元定额补贴,个人缴费60元。
对参保缴费后、动态新增的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人员,及时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四、落实参保缴费责任
全面推进社保扩面工程,落实县市、乡镇政府动员参保缴费的责任,压实医保部门参保登记、税务部门保费征缴、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困难群众身份认定,以及人社、公安、残联等信息共享责任。
各级医保中心负责建立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名制台账和未参保数据库,调度参保进展情况;与塔城地区民政、乡村振兴、人社、公安、残联等部门协调共享相关人员信息。县(市)医疗保障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下,组织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开展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动员工作,摸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底数,形成县(市)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目标计划,并将参保对象补入全民参保库,进行参保登记,开展参保实名台账管理。
塔城地区税务局负责组织、调度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医保部门传递的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开展保费收缴工作。
塔城地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以及民政系统开展监测的城市低保边缘户信息。
塔城地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脱贫人口信息。
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以接口方式共享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正常享受待遇人员信息。
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城乡居民参保信息与户籍信息的比对工作。
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信息。
五、分步分类推进参保缴费
2021年10月底前力争完成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全员参保缴费工作。
2021年底前力争完成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和其他城乡居民的全员参保缴费工作。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定期对各地参保登记、保费征缴情况进行调度,确保参保缴费工作按计划进行。
六、加大宣传力度
各单位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效的宣传工作,扩大宣传覆盖范围,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各单位在实施参保缴费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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