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塔城地区2020年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倡议书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483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1-03 | |
发文日期 | 2020-11-03 | 有效性 | 文号 |
塔城地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大家好!
医疗保障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治病救命钱”,是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生命线,打击欺诈骗保工作作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不仅需要医保部门的强有力监管,更需要社会各界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和有力监督。在此,地区医疗保障局向全地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广大参保人员郑重发出倡议:
一、提高政治意识,切实转变观念。
要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深刻认识打击骗保工作的重大意义,清醒看到今后医保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将日益持久化、常态化,切实增强遵守医保管理规定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防线。自觉加强医保政策学习,主动参与打击骗保行动宣传,时刻以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警醒自律,积极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自觉抵制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
二、树牢法治意识,规范医药服务。
通过开展医保普法、守法、执法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全民医保法治意识、诚信意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坚守法律底线、政策红线,远离违法违规高压线。
定点医药机构:严格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医药卫生和医保服务,诚信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诊疗行为,严防欺诈骗保;
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医保政策法规,坚持因病施治、科学诊疗、规范服务,坚决守好基金安全第一道关口;
参保人员:树立主人翁意识,从我做起,珍惜医保权益,维护基金安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抵制并主动检举欺诈骗保行为,使用好、维护好“治病救命钱”。
三、严格依法治理,凝聚监管合力。
医保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维护基金安全的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能,加强协议管理和监督执法,畅通举报投诉,落实奖励政策,“敢于横刀立马,绝不做老好人”,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实际行动展现担当作为。医疗保障、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履职尽责,构建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和行刑衔接高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我们将坚决落实各项医保惠民政策,坚决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
我们深知,打击欺诈骗保是一场全民战、持久战,只有全社会都积极响应,自觉参与到打击欺诈骗保的行动中来,才能真正让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无所遁形。希望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监督医保,共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把医疗保障真正办成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供査办欺诈骗保案件线索,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地区公布打击欺诈骗保投诉举报电话,全面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我们在此郑重申明: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各类欺诈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举报电话:
塔城市投诉举报电话:张福玲 0901-6225009
额敏县投诉举报电话:朱晓莉 0901-3328011
乌苏市投诉举报电话:胡红梅 0992-8532221
沙湾县投诉举报电话:张 毓 0993-6013021
托里县投诉举报电话:于 梅 0901-3682549
裕民县投诉举报电话:张 涛 0901-6527237
和丰县投诉举报电话:钟霓昭 0990-6713519
附:涉及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骗保行为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5日
附件:
涉及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疗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卡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卡,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串通医疗机构办理虚假住院;
5.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