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条例
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5-08-20
点击: 次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2000000018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5-08-20 | |
| 发文日期 | 2025-08-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经行署2024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塔城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将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第一次200元、第二次及以后100元调整为每次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第一次400元、第二次及以后200元调整为每次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区内)住院起付标准由第一次600元、第二次及以后400元调整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由第一次600元、第二次及以后400元调整为每次9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将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第一次100元、第二次及以后50元调整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第一次400元、第二次及以后200元调整为每次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区内)住院起付标准由第一次600元、第二次及以后400元调整为每次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由第一次600元、第二次及以后400元调整为每次800元。
二、规范城乡居民医保目录管理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精神,将城乡居民医保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无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医保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为5%。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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