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4-16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41600000049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6-05-19
发文日期 2026-04-16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塔地文旅规字〔2026〕1号

塔城市、沙湾市、裕民县、托里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苏市、额敏县、和布克赛尔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地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下发的《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塔城地区非遗工坊认定、管理与扶持工作,推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促进非遗保护传承与就业增收、乡村振兴深度融合,现将《塔城地区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塔城地区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

塔城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6日


塔城地区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创办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带动当地人群就近就业、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精神,结合塔城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遗工坊是指在塔城地区辖区内依托非遗项目或传统手工技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群众就业作用明显,经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 地区级非遗工坊的认定范围

(一)依托当地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经过认定的县(市)级非遗工坊;

(三)已在脱贫县设立的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经认定纳入非遗工坊支持范围。

第四条 非遗工坊的认定条件

(一)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等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管理规范,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安全保障等条件,场地面积不少于60㎡;

(三)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实现就业,促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在就业增收方面有工作规划、配套制度、落实举措,帮扶成效较好;

(四)积极组织开展传统技艺培训不少于2次,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传承有序,注重培养后继人才;

(五)在非遗工坊生产经营中坚持核心生产环节使用传统技艺,吸纳不少于2名传统工艺传承人、从业者参与生产;

(六)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非遗展示展演展销等活动;

(七)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展示销售非遗工坊产品有明显成效。

第五条 非遗工坊申报

按照逐级申报原则,根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申报材料,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审,并推荐申报地区级非遗工坊;由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确认相应级别非遗工坊。

第六条 非遗工坊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自愿申报,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报非遗工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非遗工坊名称、地址、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和场地,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

2.非遗项目名称、类型、级别和项目保护情况,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信息等相关资料;

3.非遗工坊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人数及名单;

4.非遗工坊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5.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数据翔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审核和认定。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过县(市)相关单位审核过的非遗项目非遗工坊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认定。评审专家从自治区、地区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库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单数专家,均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采取独立打分、集中合议方式评审,专家存在利害关系需主动回避,申报主体可书面申请回避,评审全程留痕、结果存档,作为认定核心依据。

(三)公示。经评审合格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由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含实名、联系方式、具体异议理由及佐证材料)向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核查核实,形成核查意见并反馈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其拟认定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按程序开展后续授牌工作。

(四)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予以确认公布并授牌。

第七条 非遗工坊职责

(一)非遗工坊须以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为工作重心,利用传统手工技艺开展生产;

(二)非遗工坊须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助力乡村振兴;

(三)支持非遗工坊吸纳残疾人就业;

(四)经认定的地区级非遗工坊须每年向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申报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

(五)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扎实推进“非遗进校园”工作,引导广大学生感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增强文化自信与家国情怀。

第八条 经认定的地区级非遗工坊,根据统筹安排,享受以下支持:

(一)优先推荐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非遗工坊;

(二)支持各级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面向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帮助非遗工坊解决技艺难题,改善产品设计,推荐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支持参加各类人才培训;

(三)鼓励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养成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非遗传习所,开展研习培训、示范引导、品牌宣传等活动;

(四)支持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加强非遗助力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五)支持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争取在各类博览会活动中设置展示展销平台,鼓励非遗工坊目录产品与企业对接,为实现订单交易创造条件;在各级展示、展销活动中,优先对非遗工坊目录产品给予宣传推广支持;

(六)鼓励非遗工坊目录产品走进消费场所、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让非遗走进现代生活,惠及广大民众。

第九条 日常监督与信息管理

(一)信息报备:工坊须每年向县级文旅部门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报备将自动取消资格 。

(二)部门共享:文旅部门实时监测存续状况,乡村振兴部门同步更新带动就业、资金使用等数据,实现信息动态更新 。

(三)动态管理: 地区级文旅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调查,重点核查场地、人员、生产经营等情况。

(四)评估重点: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涵盖传承活动开展、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资金使用合规性、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保护等 。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撤销命名、收回牌匾。

第十条 地区级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对其予以撤销命名,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二)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非遗工坊法人(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一年以上不开展非遗工坊工作的;

(五)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六)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成效较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力的;

(七)连续两年未向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的;

(八)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的;

(九)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非遗工坊对撤销命名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实名、联系方式、具体异议理由及佐证材料)向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诉。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核查,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并反馈申诉的非遗工坊。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撤销原拟撤销命名决定;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作出撤销命名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地区级非遗工坊建设工作纳入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适时开展会商沟通,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工作,促进非遗项目保护传承,支持非遗工坊做好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工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定期统计、分析研判本地区非遗工坊建设情况,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为非遗工坊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非遗工坊予以指导;更好发挥吸纳带动就业作用;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及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积极争取扶持政策、资金,培育壮大非遗工坊。

(三)农业农村部门:将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录入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情况;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非遗工坊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更好发挥吸纳带动就业作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塔城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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