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塔城地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

时间:2022-08-26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2-0044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08-26
发文日期 2022-08-26 有效性 文号

一、塔城地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塔党编委[2020]36号)规定第三条 地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二)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五)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七)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八)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九)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十)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十一)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十二)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十三)查处制作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和非法宗教网络传播行为。(十四)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十五)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十六)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十七)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十八)完成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交办的任务。

二、地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塔城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三、地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一)对塔城地区范围内的文化、体育、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二)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四)执行委托单位的处罚决定;(五)执行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宜。

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拒绝检查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调查。2.索要凭证权:执法人员采取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清单的,当事人有权索要。3.陈述、申辩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4.申请听证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5.申请复议权:当事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地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6.提起诉讼权:当事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请求赔偿权:当事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8.检举、控告权:当事人有权向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9.申请回避权: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该执法人员回避。

五、文化市场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通过12318、12301、12345等文化、旅游、便民服务热线直接举报投诉。

六、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电话、通讯地址

办公电话:0901-7698827、 0901-6860999、0901-6860888

通讯地址:塔城市环路2号辽塔创业大厦E区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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