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条件
时间: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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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11400000001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6-01-14 |
| 发文日期 | 2026-01-1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塔地退役军人发〔2026〕2号 |
评定为县(市)级烈士陵园满2年以上,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县(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可以申报地区级烈士纪念设施,具体如下:
一、为纪念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在塔城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塔城地区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基础设施功能完备、规划建设保护良好、宣传教育作用发挥较好,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塔城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