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对关于《关于对<新疆帅科煤化有限公司180万吨/年焦化装置 提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予以撤销的公告

时间:2026-05-22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5220000005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6-05-22
发文日期 2026-05-22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421日公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撤销新疆帅科煤化有限公司180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的公告》,认定新疆帅科煤化有限公司“2011年备案在建的60万吨/年扩建项目产能”属于无效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新疆帅科煤化有限公司180万吨/年焦化装置提标升级改造项目现有产能达不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2024年)》中“现代煤化工、传统煤化工(焦化)、石油天然气化工、电石行业”关于“新、改、扩建现代煤化工、传统煤化工(焦化)、石油天然气化工、电石等化工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布局及产能置换要求”的相关要求。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决定对《关于对<新疆帅科煤化有限公司180万吨/年焦化装置提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塔地环审〔2025〕13号)予以撤销。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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