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访
塔城地区信访举报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21400000004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5-02-14 | |
发文日期 | 2025-02-1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5日,我局通过12345平台接到信访投诉,投诉人举报塔城市也门勒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异味、夜间施工等问题,我局于当日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勘察调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废旧沥青路面回收热再生再利用项目)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7月20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批准立案,9月23日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地环塔罚〔2024〕5号),对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款人民币21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塔城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十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的;”和第八条第二项“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的,视情节分别给予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十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奖励10000元。”规定,依据《塔城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决定对举报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
【案件启示】
本案例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对群众举报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得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积极回应与处理,增强了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举报群众进行奖励,是举报有奖机制的实践运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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