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李清墨等3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的批复
来源: 塔城地区司法局
时间:2026-06-17
点击: 次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61700000020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6-06-17 |
| 发文日期 | 2026-06-1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新司律发〔2026〕(03)4号 |
新司律发〔2026〕(03)4号
李清墨等3人:
关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李清墨等3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姓 名 执业机构
1. 李清墨 新疆天正律师事务所
2. 姬玉平 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
3. 古丽娜·叶里肯 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
自本机关作出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批复文书,律师执业证书由制发证照单位收回销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