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聂晓姣等5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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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60300000007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6-06-03 |
| 发文日期 | 2026-06-0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新司律发〔2026〕(03)2号 |
新司律发〔2026〕(03)2号
各有关单位:
聂晓姣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聂晓姣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 聂晓姣 塔城地区司法局
2. 蔡 磊 塔城地区司法局
3. 魏冰洁 塔城地区司法局
4. 宋文姝 乌苏市公安局
5. 刘 敏 塔城市司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