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2-00027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2-02-14 | |
发文日期 | 2022-02-14 | 有效性 | 文号 |
各相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2021年度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单位范围
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在地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社会团体;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领取许可证的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机构。
二、审查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重点审查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参保和申报缴费情况、工资支付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三、审查方式
各用人单位先登陆网上企业年审平台(http://222.82.215.212:19900/login)填写相关内容和上传相关附件(登录网站必须使用电子证书登录)。通过网上审核后再上报纸质材料。
四、审查所需书面材料
1. 《劳动用工书面审查表》;
2.《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3.《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
4.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5.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A4纸打印);
6. 用人单位与不同岗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职工大于20人以上提供10份,职工小于20人提供5份);
7. 2021年6至12月份全员职工工资表及6至12月份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8.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文本原件,包含: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如未签订集体合同,请书面说明原因);
9. 2021年第四季度或12月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职业技能资格证持证情况;
11. 带薪休假情况、请休假报批手续;
12.离职员工和辞退员工的资料;
13.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及缴纳社保凭据。
五、审查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六、审查要求
(一)确定专人负责。202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重要制度。它既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用人单位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查总结。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1年度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工作。
(二)全面落实整改。各用人单位要对2020年年审中发现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全面落实整改到位。如未整改落实的,将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2022年3月31日前不按规定报送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的或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联 系 人:恒巴提•朱曼 黄海疆
联系电话:0901—6239799
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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