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监测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24年动物疫病 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1200000013 | 发布机构 | 塔城地区畜牧兽医局 | 公开日期 | 2024-03-12 |
发文日期 | 2024-03-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塔地牧〔2024〕1 号 |
乌苏市、沙湾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尔克赛尔县畜牧兽医局:
为科学指导地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建立有效的畜禽免疫保护屏障,按照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新牧防字〔2024〕1号)要求,现印发《塔城地区2024年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请抓好落实。
塔城地区畜牧兽医局
2024年2月4日
附件
塔城地区2024年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为科学指导2024年地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自治区畜牧兽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年动物免疫计划》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维护畜牧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筑牢动物防疫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完善和落实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一)免疫病种
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免疫病种:牛结节性皮肤病。
常规免疫病种:各县(市)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开展猪瘟、新城疫、牛巴氏杆菌(牛出败)、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羊痘、羊梭菌病、炭疽等常规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二)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地区所有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地区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确需实施O型-A型口蹄疫免疫的养殖场户,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施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地区所有未免疫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严格按照自治区、地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要求开展布病免疫工作。全地区范围内,牛羊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如需免疫,奶畜养殖场应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备案;严禁成年奶畜免疫。布病免疫只对新生牛羊(3~8月龄健康犊牛、3~4月龄健康羔羊)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
包虫病:包虫病防控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加大传染源控制力度,各县(市)要做好犬驱虫工作,做到月月投药(吡喹酮咀嚼片),只本辖区范围内对新生羔羊及补栏羊进行包虫病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地区5个边境县(市)对边境区域的牛开展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山羊痘活疫苗5倍量接种),建立免疫隔离带。乌苏市、沙湾市由于地处天山北坡经济带,交通便利,牲畜调运频繁,存在一定的疫情风险,两市根据本地风险评估情况开展免疫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免疫方案。各县(市)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实际,制定本县(市)的免疫实施方案(计划),2024年2月29日前报地区畜牧兽医局备案,并抄送地区动物疾控中心。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开展疫苗招标采购。根据地区安排,2024年重病及常规动物疫病疫苗采购资金都分配至各县(市),其中重病疫苗采购按地区防重办与地区财政部门的写上对接,采取统招分签对方式采购,由地区代表7县(市)进行政府公开招标集中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县(市)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并按要求及时完成采购资金支付。采购活动中,各县(市)作为实际采购人要发挥主体责任,协助配合地区的统招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实际、保障质量、重在服务的原则,完成2024年重病疫苗采购供应。对于地区公开招标采购中流标、废标等采购不成功的疫苗、药品,以及常规动物疫苗采购由各县(市)与本地财政部门充分沟通对接,按有关规定,采取简便快捷的采购方式自行完成采购,保障疫苗及时采购和供应,确保春、秋防工作正常开展。
(三)持续推进“先打后补”。按照自治区2024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严格按上报实施“先到后补”的养殖场(户)组织实施项目落地,根据分配项目资金,完成好本年度“先打后补”工作任务。地区将持续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力度,各县(市)结合上半年工作实施情况,可计划利用第二批中央资金,在下半年对符合实施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开展“先打后补”工作,稳步推进地区“先到后补”工作覆盖面扩大。
(四)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宣传。地区及各县(市)要结合春防、秋防工作开展,适时组织开展基层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和个人防护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可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防疫主体意识和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五)强化免疫信息记录、统计、核查。地区、各县(市)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对有关社会化服务组织及有关防疫人员的指导、培训,督促村级防疫员在春秋集中免疫前完成所在片区的畜禽普查工作。发挥好各级无纸化防疫系统专管员、管理员作用,特别是乡镇专管员,要完成畜禽存栏普查审核和防疫数据信息审核,保障防疫工作有序开展推进。要指导督促村级防疫员在完成免疫工作的同时,依托无纸化防疫系统,及时准确地填报免疫工作信息。地区、县(市)、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要安排专人依托自治区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无纸化防疫系统,做好有关计划免疫数据填报、免疫信息统计、审核工作;按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建立免疫数据信息抽检、核查工作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性。
(六)建立免疫副反应补偿机制。各县(市)同疫苗供应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签订的《采购疫苗供货合同》中,要明确畜禽严重免疫副反应的补偿条款,建立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补偿机制。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畜禽应激死亡、流产等严重副反应的认定方法、补偿标准。要明确补偿申报的程序,推广应用无纸化防疫系统中“应激死亡登记”模块,加强疫苗副反应规范化管理。
(七)评估免疫效果。地区、及县(市)动物疫控机构要采取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查、集中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环节监测和评价,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汇总分析,作为上级决策的技术依据。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地区组织开展抽查,各县(市)要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全覆盖检测,确保免疫效果。地区畜牧兽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春、秋集中强制免疫的效果评估工作,对各县(市)免疫情况进行随机抽检,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向全地区通报。同时,各县(市)要做好国家、自治区、地区组织开展的春、秋集中强制免疫的效果评估工作的协助配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养殖环节疫苗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苗冷链系统建设指导、疫苗使用监督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地、县承担动物防疫执法监督职能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要求,各县(市)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对存在缺口的疫苗采购资金,可据实申请安排强制免疫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动物免疫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构筑有效的免疫屏障。
(四)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疫苗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质量跟踪,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防控需要。同时,做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苗的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五、其他事项
各县(市)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安排实施免疫工作,及时向地区报告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
地区联系人:
刘新燕,地区畜牧兽医局兽医科科长
联系电话:0901-6118118(兼传真)
任宝忠,地区动物疾控中心推广培训科科长
联系电话:0901-7662772
附件:2024年国家动物免疫技术指南 202403121304426380.docx
2024年2月4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