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法规条例
关于开展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100000474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4-10-21 | |
发文日期 | 2024-10-2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为进一步规范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按照《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县(市)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筛选上报,现结合塔城地区实际,特制定认定监测工作方案如下:
一、认定监测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是坚持企业主体,农民参与。强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自主性和自觉性,深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紧密利益联结关系。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扶大扶优。对地区级龙头企业,遴选推荐为自治区级龙头企业,围绕优势资源,培育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带动力好的龙头企业集团。
四是坚持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完善申报推荐、评审监测、奖优汰劣等制度,健全龙头企业管理体制机制。
二、认定监测程序
(一)认定程序
一是组织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二是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根据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是形成评审结果。地区农业农村局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结果,报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四是进行公开公示。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二)监测程序
一是对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做到可及时查询。
二是建立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三是加强对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带贫减贫、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三、认定监测保障
(一)明确责任,强化协作。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农业工作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发挥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加强配合协调,形成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科学指导,强化监管。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切实提高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统计制度,加强经济形势跟踪分业认定考评机制,监测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树立典型,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龙头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广泛报道各地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成效与经验。坚持树典型、抓示范,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先进模式。
附:1、《专家库名单》
2、《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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