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代偿知多少?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20900000002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3-02-09 | |
发文日期 | 2023-02-09 | 有效性 | 文号 |
1.问:什么是学费代偿?
答:“学费代偿”全称“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偿。
2.问:哪些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期满后当年考入公务员或事业编的视同应届毕业生受理。中央部属院校、兵团所属高校由教育部直接代偿。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 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招录的“其他省份高校毕业 生 ”、“选调生 ”,且符合以上(一)至(三)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办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
3.问: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是多少?
答: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12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补偿代偿。
4.问: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工作单位地处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各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
5.问: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要准备哪些材料?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就业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材料。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还款确认书,否则无法办理学费代偿)。
6.问: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方式是怎样的?
答: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分3年代偿完毕。
7.问: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还能继续享受学费补偿代偿吗?
答: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按实际基层就业年限进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8.问:超过申请时间还能申请吗?
答:不能。高校毕业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后,需在次年3月31日前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超过时限不予办理。
咨询电话:
塔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01-6228367
乌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92-8510126
沙湾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93-6014623
额敏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01-3342754
托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01-3685337
裕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01-6726050
和布克赛尔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90-334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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