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
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063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0-13 | |
发文日期 | 2020-10-13 | 有效性 | 文号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和《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新管发〔2019〕88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报废处置条件的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可以申请报废处置。
(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5年,且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经机动车检测部门检测,或经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车辆尾气排放污染物不达标(汽油车尾气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或柴油车尾气排放水平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
(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因出现严重交通事故、自燃等特殊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出具车辆鉴定报告,需报废处置的;
(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未达到报废条件,但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车辆维修、运行成本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经技术专家评估组综合评估鉴定,认为可以报废处置的。
二、关于公务用车专项整治后超标准车辆的处置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配备的超标准公务用车原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应当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处置。
三、关于明确为厅长级干部或副厅长级干部(含援疆厅级干部)核定车辆编制的政策规定
明确为厅长级干部或副厅长级干部(含援疆厅级干部)应当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范围,按照一人一编的原则核定车辆编制,配备交通保障用车。
四、关于党政机关厅级领导实有数超出本单位领导职数时,核定车辆编制的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少部分党政机关出现厅级领导实有数超过“三定方案”核定的领导职数的情况,为解决过渡期这些领导的车辆保障问题,暂按厅级领导实有数追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追加车编随超职数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待厅级领导实际配备数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领导职数时,取消追加编制,重新恢复执行规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五、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在地(州、市)设置的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核定车辆编制的政策规定
自治区党政机关在地(州、市)设置的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进行核定。
六、关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概念范围、车型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概念范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以及用于保障生产生活需要配备的专用车辆。包括: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运兵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河道巡检车、数据勘测车、通信指挥车、专用通信车、电视转播车、物资运输车等车辆。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车型包括:皮卡车、核定载客10人(含)以上的中大型客车、载货汽车(包括厢式载货汽车和卡车)等。核定载客5人(含)以下的轿车,或未搭载专业技术设备核定载客7人(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不得作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使用。
七、关于调整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使用用途的政策规定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整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用途的,应当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申请调整的车辆符合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规定的,可以调整使用用途。
八、关于将党政机关车辆注册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公务用车处置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车辆注册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收回,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涉及单位及个人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问责处理。
九、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皮卡车配备标准的政策规定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鉴于自治区地形道路、气候条件的特殊性,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自治区党政机关皮卡车配备标准为:价格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在2.5升(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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