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

关于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10-1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06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13
发文日期 2020-10-13 有效性 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1〕54号)、《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新管发〔2019〕88号)、《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新管规〔2019〕1号)、《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新管规〔2019〕3号)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地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工作实际,现就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的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

一、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原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实行一车一编,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1、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领导职数核定相应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2、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领导职数核定相应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据编委核定的本单位行政人员每10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单位编制不足1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

4、事业单位人员每15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单位编制不足15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

二、一般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原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单位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正在使用在编、不超标的越野车可以作为单位公务保障用车使用,但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不能用于接送领导干部上下班。各单位租赁公务用车采取社会化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场调查、竞争性谈判、价格比对,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择优选择租赁企业。单车租金标准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所需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预算中列支。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租赁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超编制、超期限租赁公务用车。

三、超标车辆的界定

(一)以新党办发〔2011〕54号文件下发文件时间为界定,2011年12月26日之前购置的一般公务用车,在不超编制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

(二)2011年12月26日之后购置的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

1、轿车配备标准严格执行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内小轿车。

2、越野车配备标准严格执行排气量4.0升(含)以下、价格在85万元以内越野车。

(三)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12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的,须配备国产自主品牌车辆。越野车、商务车配备标准为价格25万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车型”。

四、2020年公务用车控购更新管理原则

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控购相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要严格执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规定。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今年原则上不得购置更新一般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争取到上级给予的专项购车资金和车辆配备,按程序审批后,可以适当配备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控制在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应专项报告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配备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五、公务用车“换、借、占”和“租用”的处理原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禁止以“换用、借用、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禁止接受企业或下属单位赠送的公务用车。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有车辆空编前提下,可以短期租用以轿车为主的不超标车辆,租期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地直和县(市)党政机关申请租赁公务用车,承租单位应提前向单位所属纪检组报备,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六、明确县(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管理权限

县(市)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申请处置(调剂、拍卖、报废)公务用车,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地直、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从严规范抓好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今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地区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市)、地直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巡检。对公务用车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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