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

关于做好2021年度公共机构碳排放调查 统计核算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08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2-00462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09-08
发文日期 2022-09-08 有效性 文号

塔地机管局发〔2022〕49号

各县(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地区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地区公共机构碳达峰工作,摸清全地区公共机构二氧化碳(以下简称碳排放)现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公共机构碳排放调查统计核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核算范围自治区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均列入公共机构碳排放调查统计核算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不在此次碳排放调查统计核算范围。

二、调查统计核算内容

2021年度公共机构碳排放相关数据(统计核算基准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碳排放统计数据、独立供暖专题调研数据、节能降碳潜力诊断补充数据等,详见《公共机构碳排放统计数据填报系统操作流程》《公共机构碳排放调查统计核算填报指南》。

三、时间安排

(一)2022年8月5日前,各公共机构完成数据在线填报;

(二)2022年8月12日前,各县(市)、各部门完成在线填报及数据的审核、汇总与提交;

(三)2022年8月,开展数据抽查,组织实地调查核验;

(四)2022年9月,完成自治区数据审核与汇总。

四、填报方式

各公共机构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系统”( http://xjggjgjn. com ),登录本单位账号,选择碳排放统计模块进入,完成在线统计报送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地直各单位机关,要切实落实统计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本级、本单位碳排放调查统计核算工作,各县(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监督指导所在县(市)各单位碳排放调查统计核算工作。各公共机构要认真核对能源消费财务支出明细和统计台账的基础上,按规范的统计口径填报数据。统计填报人员要高度负责,如实记录碳排放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要求上传印证资料,从源头上保证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

(二)各县(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进一步详细梳理本县(市)公共机构名录库,认真核对本各县(市)公共机构登录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信息系统及注册、填报情况,做到应统尽统、不落一户,确保调查统计核算全覆盖。地直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碳排放调查统计核算工作,在做好本单位数据填报的同时,抓好所属公共机构调查统计核算工作的督导和数据审核工作。公共机构合署办公的集中办公区,无法分摊的水电暖数据,由牵头管理单位负责集中填报,其他单位负责配合提供数据,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负担的能耗数据仍由各单位自行填报。合署办公或租用办公场所的公共机构,水电等没有单独计量的,在填报统计表的同时,需同时上传管理单位或出租业主单位出具的2021年度本单位能源消费情况书面说明。

(三)首次填报数据的县(市)公共机构,请联系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领填报账号、设置密码。自治区公共机构碳排放调查统计核算填报指南、线上填报流程手册均可在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网下载专区中下载,各公共机构自行登录下载,熟知填报要求。在线填报数据过程中,如遇账号登录等技术性问题可直接咨询相关技术人员。

塔城地区联系人:曾瑞、赵婷婷 0901-6114027

统计调查核算技术人员:江清明 18690154430

系统操作咨询技术人员:王培龙 15533036511

附件:1.公共机构碳排放统计数据填报系统操作流程

2.自治区公共机构碳排放调查统计核算填报指南



塔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2自治区公共机构碳排放调查统计核算填报指南.doc
附件1公共机构碳排放统计数据填报系统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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