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管理

塔城地区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0-1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079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13
发文日期 2020-10-13 有效性 文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文件规定,结合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工作实际,现就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工作几个具体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关于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存在少量超标且整改难度较大,是否可以暂不整改的问题。

严格落实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按照“宁少勿超”的原则执行。配置标准是上限标准,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必须优先按照“以大换小、人员调配、整合办公”等方式进行整改,坚决杜绝采取“打假墙”、摆空办公桌椅“摊抵”面积等方式假整改,严防造成新的浪费。超标办公用房面积不论大小,需立即整改,因特殊原因超标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未能整改的,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待条件允许时再进行整改(见附件)。

(二)关于办公室内卫生间配备使用的问题。

1、严格执行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可在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其中党政正职包含人大、政协正职。

2、老旧办公用房,在使用面积符合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办公室内原有卫生间的,可待办公用房维修时一并整改,现阶段进行封存,并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备。

3、办公室内卫生间超过6平方米的,超标面积必须立即进行整改。

(三)关于地区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执行标准问题。

1、事业单位不按职称配备办公用房,按行政职务配备办公用房。

2、地区地直机关正副县级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执行市级机关对应职级标准。

3、地区地直机关科级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为法人单位且独立办公的,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4、地区地直机关科级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为法人单位且与上级机关合署办公的,按照市级机关科级内设机构标准执行。

(四)关于驻村、扶贫、挂职、借调、司机等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是否可以保留的问题。

工作人员编制在本单位的,应该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但保留的办公用房不能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安排在同一办公室。

(五)单位财务报账、机要、档案、图书、设备管理等场所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问题。

单位财务报账、机要、档案、图书、设备管理等工作用房为服务用房或设备用房,不统计在个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范围内。为方便工作,相关人员可以在其内办公,但单位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不能在上述房间内办公。

(六)关于办公室面积测量方式问题。

1、办公室采取“以柜代墙”方式规范改造的,从柜子面板测量。

2、办公室飘窗窗台以初始建筑结构为准,从飘窗窗台内测墙面开始测量。

3、办公室有封闭阳台的,按全部面积计入使用面积;半封闭阳台的,按一半面积计入使用面积。

4、办公室内有柱子的,一律计入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七)关于乡级党政机关及科研、院校、医疗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问题。

1、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严格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执行,乡(镇、街道)机关正职按24平方米,副职按18平方米,乡级以下按9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2、科研、院校、医疗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执行。

(八)关于职级并行后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问题。

职级并行前,已由组织部门任命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照对应的级别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职级并行后晋升为1-2级巡视员、1-4级调研员、1-4级主任科员按照晋升前职务对应的级别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关于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备案工作要求

1、认真开展自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从严从实抓好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备案工作,于2020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备案表(附件,含电子版)报送至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纸质版材料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报送后如有新的情况,应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信息。

2、认真开展整改落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超标未整改的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备。

3、严肃责任追究。今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地区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联系人:侯婷   联系电话:6111008

塔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月21日

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备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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