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管理

塔城地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2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5220000004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05-22
发文日期 2023-05-22 有效性 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

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备设施进行一个或多个系统的大修或中修,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采取局部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二)房屋部分墙柱裂缝、倾斜、鼓闪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但承重墙并未受严重损坏,经部分维修还能使用;

(三)楼地面、顶棚、墙面等部位大面积损坏;

(四)楼(屋)面大面积漏水或屋顶损坏,需进行大面积维修;

(五)给排水、供配电、供气、暖通、电梯、通讯、消防、安防监控、门窗等设施设备损坏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部分或全部更换;

(六)办公区道路、护坡、挡土墙、排污管沟等附属设施工程的整治和改造;

(七)使用年限久远,功能设计落后,不能满足现代办公需求,除保留主体建筑结构(或对结构局部加固改造)外,需对局部或整体建筑重新进行功能设计、改造;

(八)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

(九)其它确需维修改造的情形;

(十)以上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三条  地区本级党政机关实施大中修维修改造项目,须向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公用房建设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维修的必要性;

      (二)办公用房维修实施方案,如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专业部门出具的相关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意见;

      (三)办公用房维修项目预算;

      (四)办公用房维修前图片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申请维修改造的项目进行审核,地区财政局按资金管理要求办理。

第五条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一)发现违反实施方案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及时纠正;

(二)对跨年度的项目,督促使用单位提供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对已完工的项目,督促使用单位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审计及资料归档。

第六条  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并书面函请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

(一)未验收合格的,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另行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审计结算。

(一)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使用单位负责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15日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审计完成后,使用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最终的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的,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阶段的全部资料建档管理。

 项目审计并结算完成后,使用单位应于3个月内形成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完整档案,报送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地区财政局。

第九条  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址的同类或相近的维修项目,原则上应作为一个项目实施,不得拆分。

第十条  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项目最低保修期限,凡在最低保修期限内的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对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中介评审、中介审计等单位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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