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21-07-29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267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7-29
发文日期 2021-07-29 有效性 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工作,提升办公用房管理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落实评价绩效化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是指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方法和指标,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用房建设、权属、配置、使用、处置、维修等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客观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考核遵循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巡检考核主体

第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全区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地(州、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管理工作,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接受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和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接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巡检考核要求,如实提供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本级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成立办公用房巡检考核领导组(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考核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巡检时间、巡检范围、巡检内容、巡检方式、考核细则等内容;巡检考核工作要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客观公正反映真实情况。

第八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工作人员和被巡检单位的培训,提高巡检考核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考核组工作人员从参与巡检考核的部门中抽调,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办公用房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综合评审能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三章 巡检考核内容

第九条 巡检考核按照以下内容开展:

(一)管理机制。办公用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配套制度情况。

(二)权属管理。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备案登记,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制发《办公用房使用凭证》,房产宗地测绘,资产清查盘点,档案管理等情况。

(三)配置、使用管理。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办公用房分配、调整,超标办公用房清退整改等情况。

(四)建设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严格控制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维修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记录、标准、审批文件、预算和实施等情况。

(六)处置利用管理。办公用房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出借、拍卖、拆除的相关批文、手续资料及具体落实情况。

(七)监督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核查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考核;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

(八)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办公用房数据录入、更新,信息统计报告等情况。重点核查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中瞒报、漏报、谎报的情形。

在巡检考核过程中,要将检查台账资料和实地察看相结合,充分、全面地了解办公用房管理情况。

第四章 巡检考核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办公用房巡检考核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可采用单位自查、全面检查、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巡检。具体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项巡检工作,提供真实、详细的数据和材料。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按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巡检考核工作结束后,巡检考核领导组要形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报告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对巡检考核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被检查单位要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按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将办公用房巡检考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巡检考核与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开展或不配合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工作的;

(二)在办公用房巡检考核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在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办公用房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被巡检考核单位应当制定巡检考核整改方案,对巡检考核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纳入下一年度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配处置管理、维修项目审批的主要参考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结合地区实际,增加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方式

1

管理机制

1.1组织机构

单位设置或指定相关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职责。

查阅资料

明确专人管理,管理员能熟练操作运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规。

调阅操作信息系统

1.2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

建立健全本单位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查阅资料

定期对本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管理情况信息进行公示。

查阅资料

1.3参加培训

参加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业务培训

查阅参加培训情况

2

权属管理

2.1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本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相关权属资料移交及时、完整。

查阅移交资料

2.2本单位尚未登记的办公用房权属和土地资产,积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备案手续,相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及证明文件移交及时、完整。

查阅资料

2.3积极主动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按要求提交资料、申领办公用房分配使用权证。

查阅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办公用房使用权证

2.4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台账,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权属登记至本单位的办公用房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完整。

查阅管理台账、档案

3

配置管理

3.1办公用房调配严格按程序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3.2未经审核批准,严禁自行建设、置换、租用、借用、占用办公用房,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赠。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3.3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严格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或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使用。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4

使用管理

4.1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符合指标;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规范系数;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符合面积设置规定。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4.2业务技术用房总面积符合规定。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4.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用面积指标。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全部必查)

现场查勘

处级中层干部办公室(抽查3间)

现场查勘

处级以下干部职工办公室(抽查2间)

现场查勘

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办公室(抽查2个)

现场查勘

4.4本单位办公用房不得私自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4.5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中明确为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4.6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按要求,定期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备案台账

4.7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4.8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为不符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下属单位配置使用办公用房。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的,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严禁为下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配置使用办公用房。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4.9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必须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经核定应当腾退的办公用房,在6个月内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4.10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调剂分配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无正当理闲置6个月以上的,必须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5

维修管理

5.1未经审批,严禁实施办公用房大中维修项目。

查阅资料,现场查勘

5.2经审批实施的维修项目,应当遵循经济、简朴、节能、适用原则,严禁豪华装修,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查阅资料,现场查勘

5.3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并书面函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监督验收。

查阅资料

5.4当年批准实施的项目,须当年实施完毕,须跨年度的项目,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跨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查阅资料,现场查勘

5.5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自决算报告形成后15日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进行项目审计结算。

查阅资料

5.6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阶段的全部资料建档管理。

查阅资料

5.7项目审计并结算完成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于3个月内形成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完整档案,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查阅报送资料

6

处置利用

管理

严禁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以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自行处置办公用房。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7

监督问责

7.1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录入数据反映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情况及时整改,纠正。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7.2对办公用房巡检考核组反馈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完成整改。

调阅信息系统,查阅台账,现场查勘

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用房巡检考核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方式

1

管理机制

1.1加强组织领导

设置或指定相关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职责。

查阅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制定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实施方案等。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负责办公用房的管理机构中设置办公用房管理岗位,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能熟练操作运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规。

调阅实操信息系统。

1.2配套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配套制度。

查阅制定的配套制度。

1.3办公用房信息公示

定期对本地区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管理情况信息进行公示。

查看公示资料

1.4业务培训

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开展本地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查阅相关佐证文件、培训签到表、信息、图片等资料

按要求组织参加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查阅参加培训情况

2

权属管理

2.1开展办公用房权属核查登记工作,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总台账。

查阅办公用房管理总台账

2.2开展权属统一登记、权属备案工作。

查阅权属登记相关证件、资料

2.3组织对所管理办公用房进行实地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宗地图和使用单位占地图。

调阅信息系统数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

2.4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及时更新,确保总台账与使用单位台账信息相符;图、表、卡、证与房产现状相符。

调阅信息系统数据,查阅管理总台账,至少抽查2个使用单位现场查勘

2.5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日常管理及资料档案管理,办公用房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收集齐全、保存完整。

查阅档案资料。

3

配置管理

3.1编制本级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统筹安排用地,推进本级党政机关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2严格执行标准,从严核定本级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规范系数;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符合面积设置规定。

调阅信息系统数据,查阅管理总台账,至少抽查2个使用单位现场查勘

3.3严格审批程序,依标依规做好本级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按规定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置换新房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新建办公用房审批程序。

调阅信息系统数据,查阅管理总台账,至少抽查2个使用单位现场查勘

3.4从严控制租用办公用房,在办公用房闲置情况下,不得新批准租用办公用房;依规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要制定管理制度,确定租金标准,加强规范。

调阅信息系统数据,查阅管理总台账,至少抽查2个使用单位现场查勘

3.5对使用单位超面积配置的办公用房及时腾退收回,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调阅信息系统数据,查阅管理总台账,至少抽查2个使用单位现场查勘

3.6严禁为非保障对象违规配置办公用房。

调阅信息系统数据,查阅管理总台账,至少抽查2个使用单位现场查勘

4

建设管理

未经批准,严禁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

调阅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管理总台账,根据群众监督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5

使用管理

5.1地(州、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法、检两院党政正职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情况。

党委主要领导

现场查勘核实

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现场查勘核实

人大主要领导

现场查勘核实

政协主要领导

现场查勘核实

法院主要领导

现场查勘核实

检察院主要领导

现场查勘核实

5.2抽检3名自治区管理干部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情况

抽取,现场查勘核实

5.3抽取2个地(州、市)直单位检查各级工作人员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情况。

党政主要领导办公室(必查)

现场查勘核实。

党政班子成员办公室(抽查1间)

抽取1间,现场查勘核实

中层干部办公室(抽查2间)

抽取2间,现场查勘核实

一般干部办公室(抽查2间)

抽取2间,现场查勘核实

5.4抽取2个县(市、区),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法、检两院党政正职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核查;抽检3名地(州、市)管理干部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情况;抽检3名科级干部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情况。

抽取,现场查勘核实

5.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开展地(州、市)级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使用备案工作。

查阅备案资料

5.6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要严格遵守不改变现状的原则,并且保证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查阅相关资料

6

维修管理

6.1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维修项目管理制度,研究确定维修标准。

查阅相关资料

6.2严格维修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遵循经济、简朴、节能、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查阅相关资料,抽取2个使用单位现场查勘核实

6.3经审批实施的维修项目,加强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标准,履行消防、安全等审批、报备施工许可手续,项目工程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质量验收程序。

查阅相关资料,抽取2个使用单位现场查勘核实

7

处置利用管理

7.1制定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处置管理制度,加强闲置办公用房转换用途、转换、出租、拍卖、拆除管理。

查阅相关资料

7.2严禁违规处置闲置办公用房,经批准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查阅相关资料

7.3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的审批管理,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查阅相关资料

8

信息平台建设

8.1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数据库。

调阅信息平台

8.2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及时,与单位管理台账相符合。

调阅信息系统,核对台账

9

信息统计报告

9.1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按时完成数据统计并录入上传。

以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依据,按时完成得5分,未按时完成的,每延后一天扣1分

9.2认真撰写情况报告,严格履行报告审核签批程序。

查阅信息统计报告文件资料

9.3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不谎报、不瞒报、无漏报。

调阅信息平台,核对管理台账,抽取2个使用单位现场查勘核实

10

监督问责

10.1每年至少一次牵头组织对本对同级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形成通报,巡检考核结果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查阅巡检考核相关资料、通报等佐证文件

10.2建立群众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留言、设置举报电话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查阅相关资料

10.3按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办公用房违规使用、管理问题,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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