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时间:2020-10-14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195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0-14 | |
发文日期 | 2020-10-14 | 有效性 | 文号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信局,各地(州、市)工信局: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厅企业〔2020〕40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州、市)工信局提出申请。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根据《通知》中关于“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业资本集聚型(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克拉玛依市),可推荐在本辖区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上述平台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的要求,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务必做好示范平台的推荐申报工作。其他地(州、市)择优推荐申报。
四、各地(州、市)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内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行申报,并于6月10日前将《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件一式六份(含光盘)报自治区工信厅企业处,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
附件: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自治区工信厅
2020年6月1日
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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